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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的通知 闽财预〔2025〕8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的通知

    闽财预〔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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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发挥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效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通知如下。调整后,我省(不含厦门,下同)省本级、各市(县、区)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15%部分由收入归属地直接负担,其余35%部分先由省本级垫付,并由省本级、各市(县、区)按照上年地方级增值税收入占比分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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