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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5〕11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闽财规〔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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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现就延续实施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和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三、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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