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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25〕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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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占用我省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二、我省湿地恢复费以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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