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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2025〕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规〔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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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当根据各自法定职权,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本部门行政裁量权相关制度;暂未制定的,可参照《办法》执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期间,省财政厅将对《黑龙江省财政厅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对其作出修订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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