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3-11
生效日期: 2025-03-0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4〕5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52号文”)相关要求,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稳经济、促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持运用专项债券开展土地储备工作,有效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发债要求及资金使用主体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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