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2-21
生效日期: 2025-02-2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区财政局: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市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附件)确定的国家标准执行。特此通知。附件: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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