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9-30
生效日期: 2024-09-2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市(地)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按照《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要求,更好实施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黑龙江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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