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09-30
生效日期: 2016-10-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 为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具体如下: (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 (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 二、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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