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0
生效日期: 2018-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海关总署令第5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35号修改)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境探亲、访友、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第三条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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