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7-12-20
生效日期: 2018-02-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