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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税〔2025〕1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豫财税〔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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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财政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金融局,各县(市)财政局: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对象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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