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2-31
生效日期: 2024-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2024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63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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