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7-06
生效日期: 2009-07-0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本文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本文中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废止,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抓好落实。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具体限期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能超过30天。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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