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16
生效日期: 2022-09-20
效力状态: 已被修订
1、已被修订,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长<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4﹞5号),本文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9月20日,自2024年11月22日起实施。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激励激发科研人员科技创新创造活力,更好服务于我区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本级科研活动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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