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5-22
生效日期: 2024-05-2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我区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我区阶段性降低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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