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2-31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确保社会保险基金长期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3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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