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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规〔2024〕9号

    关于明确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财规〔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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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为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我区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基于税费平移和不增加企业生产、群众生活负担原则,我区各类型取水的水资源税适用税额如下:取水分类适用税额一、取地表水(一)一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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