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2-31
生效日期: 2025-0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税务机关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