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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24〕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政发〔202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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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区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标准执行。二、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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