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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发〔2024〕3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发〔20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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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全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治区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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