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 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4〕598号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 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内自然资字〔2024〕598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要求,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研究确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