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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发文日期: 2024-01-03
生效日期: 2024-02-01
发文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盐业发展,保障食盐供应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田的保护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盐田,是指依法用于盐业生产的土地和海域,包括盐田用地和盐田用海。盐田用地包括晒盐场所、盐池以及附属设施用地。
发文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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