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2-25
生效日期: 2024-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区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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