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9-06
生效日期: 2022-08-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21〕13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结合《中共包头市委员会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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