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1-29
生效日期: 2024-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我省预征率下限由1.5%调整为1%。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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