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12-01
生效日期: 2024-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有关规定,结合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现将我市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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