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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税〔2024〕2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税〔202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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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授权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全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湖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执行。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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