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0-06-03
生效日期: 2020-06-03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9〕31号),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市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提前谋划、统筹安排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做好专项资金分配相关准备事宜。市县财政部门接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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