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4-01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促进我国仲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关于调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包括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财务管理体制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收取的仲裁收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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