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8-18
生效日期: 2011-08-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准确、及时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现就非法集资性质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部门对于非法集资的性质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程序的必经程序。行政部门未对非法集资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审判。 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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