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1-07
生效日期: 2011-0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一月七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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