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0-01-14
生效日期: 2010-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本文中的“根据《工会法》规定,为确保工会经费及时上缴、返还。经研究,现就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第1季度、第3季度征期仍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业务操作流程》(云工发〔2009〕19号)规定执行,即: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修改为“根据《工会法》规定,为确保工会经费及时上缴、返还。经研究,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第1季度、第3季度征期仍按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业务操作流程》(云工发〔2009〕19号)规定执行,即:缴费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云南省税务局、总工会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税务局、总工会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第三条“并在《云南省规费通用申报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废止,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总工会,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各金融、铁路、东航系统工会:根据《工会法》规定,为确保工会经费及时上缴、返还。经研究,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第1季度、第3季度征期仍按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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