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3-31
生效日期: 2011-03-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9月24日起实施。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区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我区所属时期2011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具体分期由各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月15日;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结束后15日;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4月30日。特此公告。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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