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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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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我区2011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公告如下:我区所属时期2011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征收,具体分期由各税务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按月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月15日;按季缴纳的,纳税期限为季度结束后15日;按年缴纳的,纳税期限为次年4月30日。特此公告。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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