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8-22
生效日期: 2022-08-22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24〕1097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24年9月15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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