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29
生效日期: 2022-06-30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行为,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的衔接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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