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6-05
生效日期: 2024-05-3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福建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商务规〔2024〕5号),本文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自2024年9月13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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