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1-06-07
生效日期: 2011-07-06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已被修订,根据《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本文第三条中的第(三)项修改为“(三)发票监制章内边线由大写汉语拼音 “QINGDAOGUOSHUI”微型字母组成;”,第四条修改为“四、自2011年10月1日起, 税务机关不再发售通用手工发票,纳税人已领购的通用手工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2、部分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本文第三条第六项“发票票面加印使用有效期限;”废止,自2024年8月23日起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结合青岛实际,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通用定额发票,并逐步取消通用手工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通用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分为拾元、伍拾元2种面额,发票代码分别为13702XX503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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