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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外省市电视台落地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252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外省市电视台落地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6〕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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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集团公司)反映,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外省市电视台在我省通过卫星转播电视节目统一收取一定的有线网络使用费(简称落地费),并统一开具发票,然后再按照其下属分(子)公司营业比例拨付给各分(子)公司落地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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