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3-30
生效日期: 2007-03-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本文全文废止,自2014年3月6日起实施。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的补充规定 (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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