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4-29
生效日期: 2024-06-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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