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7-10
生效日期: 2024-06-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重要部署,福建省税务部门决定全面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即除法定核准事项外,纳税人缴费人无需事前提供佐证资料,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各类税费优惠政策,现将《福建省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操作指引(2024年版)》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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