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6-05
生效日期: 2024-05-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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