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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5号
发文日期: 2024-06-27
生效日期: 2024-07-01
发文机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塞尔维亚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协定税率,2024年相关税目税率见附件。附件:2024年对塞尔维亚实施的协定税率表.pdf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4年6月26日
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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