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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2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机动车消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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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繁荣活跃机动车消费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区机动车消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金融贷款政策支持自治区财政安排1亿元用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符合要求的消费者购车金融贷款贴息。(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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