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2-06-24
生效日期: 2022-08-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 修改为:“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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