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4-06-11
生效日期: 2024-06-12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征收方式(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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