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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证协发〔2024〕111号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决定

    中证协发〔2024〕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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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以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为依据。”相应地,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定价利率指标为扣分项指标,初始分为5分。按照证券公司评价期承销的债券发行利率在上市后前5个交易日内与该债券中证估值收益率的最大偏离程度统计,以平均值从大到小排名。已有估值的,排名第1至5名的,扣5分;第6至10名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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