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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5个部门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5个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民宗发〔2012〕45号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5个部门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等5个部委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粤民宗发〔20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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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民族宗教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委)、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现将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适用本通知的人员范围为按照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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