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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7号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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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现为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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