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9-09-03
生效日期: 2009-1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 王荣二○○九年九月三日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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